刑事执行检察负责指导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及监管活动的执法监督工作;立案侦查或参与办理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有影响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以及上级交办的其他案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以及监所检察的《四个办法》,(即《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监所检察的职能分为四个方面,即监狱检察的职责、看守所检察的职责、劳教检察的职责、监外执行检察的职责。具体列述如下:
(一)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七)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九)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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